一、学校下列学术事务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决定:

(一)学科、专业建设规划,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;

(二)教学、科研成果与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;

(三)学位授予标准及学位授予实施规则,学历教育标准及人才培养方案;

(四)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的学术标准;

(五)学术道德规范、学术评价标准、学术争议处理规则;

(六)校学术委员会、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章(规)程;

(七)学校认为需要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其他学术事项。

二、学校下列学术事务在校长办公会讨论之前,先交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评价:

(一)学术机构设置方案;

(二)师资队伍建设规划,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;

(三)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、高层次人才引进人选、名誉(客座)教授聘任人选、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、各类人才计划人选;

(四)重大学术活动计划(含对外)和重要对外学术交流合作计划;

(五)重要学术成果的评价和推选;

(六)校长办公会委托审议评价的其他学术事务。

三、学校在决策下列事务前,向校学术委员会征求咨询意见:

(一)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;

(二)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、科研经费的总体安排、分配及使用;

(三)开展中外合作办学、赴境外办学、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;

(四)学校认为需要听取校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。

校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,学校应当重新协商研究、暂缓执行或者做出说明。

四、学术分委员会分别在各自单位和有关学科建设、学术评价、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中行使决策、审议、评定和咨询等职权。